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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25-04-27
  • 来源:绵阳社科在线

绵阳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绵阳科技城建设的新形势,加强和完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管理工作,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培养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绵阳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探索、努力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更好地为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大力促进全市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

第三条 绵阳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项目”)实行面向社会,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凡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研究领域涉及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有条件进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市内外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

第四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主要设置年度重大(委托)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

 

第二章 选题和规划

 

第五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的选题,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并重。基础理论研究要紧盯学术发展前沿,突出原创性和开拓性。应用对策研究要贴近绵阳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突出研究的现实针对性

第六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要以绵阳科技城建设中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为主攻方向,充分发挥理论指导实际、回答时代课题的作用,大力推动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创新,着力推出代表我市水平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绵阳经济社会科学发展、高质量发展服务。

市社科规划项目,要重视并推动我市具有优势地位学术领域和学科门类的研究。

第七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每年立项一次。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研究报告、论文完成时限为半年,申请延期一般不超过1年;专著完成时限为1年,申请延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八条 个别题材特别重大,党委和政府关注的应用性对策性研究,需要多学科联合攻关的课题,市社科联采用适时委托研究的方式立项。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九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申报,市社科联受理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第十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申报方式,在当年的申报通知中明确。申报人所在单位及科研管理部门要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签署明确意见,承担科研信誉保证。多单位合作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及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申报及初审,按有关规定上报市社科联。

第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研究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一个课题组只能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人享有《绵阳市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立项申报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申报市社科规划项目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申报人必须是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者,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报。

3、项目负责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承担市社科规划项目未结项的不得申报。

第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立项评审实行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的方式。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和回避制。

第十三条 市社科联负责组织市社科规划项目的评审。

1、资格审查。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内容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专家评审。

2、专家评审。专家针对项目的选题、设计论证、研究基础等进行评审,给出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

3、市社科联综合专家评审情况择优立项,经市社科联党组会讨论通过后发布。

第十四条 立项时间从下达或发布立项通知之日算起。

 

第四章  项目的中期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及科研管理部门受市社科联的委托,负责本单位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管理。

第十六条 市社科联适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各单位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及科研管理部门应将市社科规划项目列为本单位重点科研项目,并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要定期对市社科规划项目研究工作的进度进行检查,加强跟踪管理,督促课题组按时高质量地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及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市社科联备案或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

2.改变项目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延期结项或多次延期;

7.项目研究有涉外问题;

8.申请终止项目,申请撤销项目;

9.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社科联调查核实后撤销项目:

1.研究成果有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仍未能通过;

4.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行为;

5.与批准立项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经多次延期仍不能完成。

第二十条 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社科规划项目。撤销项目情况属于前条的第1、4、6项者,市社科联将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次年的项目立项予以一定限制。

 

第五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社科研究规划项目立项后,市社科联视其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补助经费。项目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资料费、设备费、数据采集费、专家咨询费、差旅费、劳务费、会议费、印刷出版及发表费、合作与交流费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研究补助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相关财务规定,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项目补助经费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补助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承担市社科规划项目的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给予配套资金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 对于被终止的市社科规划项目,将追回结余或全部的项目补助经费。对于被撤销的市社科规划项目,将追回全部的项目补助经费。

 

第六章  成果鉴定和结项

 

第二十七条 为科学评估市社科规划项目研究的质量,课题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结项。市社科规划项目的最终成果原则上须经市社科联组织鉴定结项后,方可发表或出版。

第二十八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采用专家鉴定或组织审定认可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被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以上主管单位主要领导肯定性签批。

2.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属于上述情况者,仍须按要求提交结项材料,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上报市社科联。

第三十条 鉴定结项材料包括:《鉴定结项审批书》、最终成果、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报送鉴定结项材料的方式和要求在当年的相关文件中明确。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及科研管理部门要对鉴定结项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把科研诚信关,并签署明确意见。

第三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结项后,由市社科联发给《绵阳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结项证书》。

 

第七章  成果宣传、出版与推广

 

第三十二条 课题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市社科联,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市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使其在推进绵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十三条 充分利用刊物、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宣传推广。具有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要及时报有关领导机关,或向社会广泛宣传。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在《求是》《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四川日报》上发表、刊载的,市社科联将给予一定的奖励资助。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及科研管理部门,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多渠道筹措资金,资助市社科规划项目中的优秀成果发表或出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绵阳市社科联。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5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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